欧盟反补贴案例|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两家中企“跨境补贴”上诉,会否引发多米诺效应?

2023/03/10-19:41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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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GGT走出去智库
    

 

走出去智库观察  

近日,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两家中国企业埃及子公司的上诉,判决两家子公司把在埃及生产的产品出口到欧盟,违反了欧盟《反补贴条例》。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卓纬国际贸易与合规部主管合伙人蒲凌尘律师认为,由于上述两家中企埃及子公司设立在中埃“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下的“中国-埃及苏伊士经济与贸易合作区”(SETC-Zone)涉及到了“一带一路”双边合作协议中存在资金支持的问题,此案会否引起多米诺”效应,需要中国相关企业重点关注。

 

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卓纬律师事务所蒲凌尘对于此案的解读文章,供关注欧盟贸易、投资及竞标的读者参考。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01
序言
 

 

2023年3月1日,欧盟普通法院[1]针对中国企业Hengshi Egypt Fiberglass Fabrics SAE和Jushi Egypt for Fiberglass Industry SAE提起的法院诉讼案件作出判决,[2]支持欧委会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中“将中国政府(公共机构)提供给在埃及设立的中国公司的财政资助认定为可诉补贴”没有违反欧盟《反补贴条例》。

 

02
背景
 

 

上诉欧盟法院的两家中国企业是根据埃及法律在“中国-埃及苏伊士经济与贸易合作区”(SETC-Zone)设立的生产和出口企业,Jushi公司生产涉案产品(GFR)并出口到欧盟。SETC-Zone是根据中埃双方依据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而设立的。

 

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GFR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以后,又将中国涉案企业在埃及的公司纳入到调查程序中,由此引发了中国政府(公共机构)向在埃及的中国企业的母公司和在埃及设立的企业提供的资金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补贴”的争议。

 

欧盟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该行为属于“补贴”,并采取了反补贴措施。两家中国企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03
法院判决
 

 

欧盟普通法院澄清了欧委会可以将A国给予B国家原产和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补贴归于B国的条件。

 

(一)Government of the country of origin or export

 

关于“政府”的概念,法院认为《欧盟反补贴条例》(条例)第2条(b)将政府的概念界定并限于原产于或出口国家的政府(或公共机构),但是,依据具体的证据,从该法律条款来看,未必资金资助不能归于原产于或出口国的政府(attribution)。此外,条例所规定的“由境内国家的政府提供的资金资助并非表明资助必须是直接来源于原产或出口国家的政府(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 country)。因此,条例没有排除中国公共机构,而非埃及政府,向在埃及的中国企业提供资金资助的可能性,这一资金资助可以归于原产于或出口国家的政府 - 埃及政府。

 

(二)SETC – Zone

 

欧盟普通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对SETC-Zone的解释以支持A国政府(公共机构)的补贴是否可以被归属于B国政府补贴,耐人寻味,对理解欧盟法院为什么做出(上述)这样的裁决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1. 法院首先描述了SETC-Zone的设立背景和中埃之间的战略合作,双边政府领导人的互访达成的备忘,以及埃及政府希望更多的中国企业到埃及投资,参与埃及政府倡导的“复兴项目”。

 

2. 始于2013年,SETC-Zone是在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框架下发展的。该倡议包含了“企业走出去”获益资金、税收、贷款、出口信贷、融资、出口保险和投资等补贴的机会。

 

3. 2015年,在埃及政府发起的“苏伊士运河走廊经济开发规划”框架下,SETC-Zone被纳入到了“苏伊士运河经济区”。

 

4. 2016年,中埃两国首脑为扩大SETC-Zone(6平方公里)举行揭幕仪式;同年1月2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阐明了SETC-Zone的重要法律地位。

 

5. 根据2016年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国按照“一带一路”的战略,埃及按照苏伊士运河走廊开发规划,两国政府共同开发SETC-Zone。为完成该目标,埃及政府将提供土地、劳工和税收优惠,而中国企业将用资产和管理层在“经济区”内经营生产。为了补偿埃及政府的资金短缺,中国政府还给投资者和中国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用以支持该项战略和规划。[3]

 

(三)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反补贴措施条例所表述的“在某一国家境内”(的补贴)并不说明补贴必须是直接源自原产于或出口国家的政府,相反,正如欧委会所述,使用这句话的含义不排除资金可以归于涉案产品原产于或出口国家的可能性。中国政府和埃及政府同心协力打造SETC-Zone使之成为具有特殊的法律和经济特征的区域,使得中国政府和机构授予那些在与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配置的经济区域内的中国企业的资助。[4]

 

In the light of the foregoing, it must be concluded that either Article 3(1)(a) of the basic anti-subsidy regulation nor the general scheme of that regulation precludes a financial contribution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of a third country from being attributed to the government of the country of origin or export in a case such as that at issue in the present case, in the light of the specific evidence available as set out in paragraphs 53 to 58 above.[5]

 

04
结论与思考
 

 

我们目前并不知道中国企业是否继续上诉欧盟法院,欧盟法院又将如何解释法律条款和适用,因为此案涉及到了中国政府倡导的“一带一路”以及和某些国家达成的双边合作协议,其中必然涉及资金的支持,包括当地国家给与的某些优惠政策,此案会否引起“多米诺”效应,很难判断。

 

留给读者的问题:

 

欧盟普通法院的解释是否过于宽泛?A国政府的财政资助归属于B国的企业,是否是法律规定的”government of the country of origin or export”? 欧盟普通法院在这句话的后面加了“被调查产品”(product concerned)

 

法律规定的”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 country”是否可以如欧盟普通法院所判定的,不排除A国的补贴可以归于B国内的企业,换言之,是否“境内”这个词也指明是B国“境内”?

 

中国和埃及政府打造的经济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以及相关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支持欧盟法院的解释,即某一国家的政府资金给予在另一境内的国家政府或企业可否认定为是另一国家的“境内”?

引申的问题:

 

如果欧盟产业提起反补贴申请,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企业生产并出口到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是否都会被欧委会认定为“补贴”?

 

虽然欧盟法院强调“根据本案涉及的证据”(即双边政府的合作等协议)裁定欧委会对“跨境补贴“实施的反补贴措施符合欧盟的《反补贴条例》,但是,其他国家会否效仿这一做法?

注:目前不清楚在埃及的中国企业是否会上诉欧盟法院。如果不上诉,意味着欧委会采取的措施和依据的法律条款是正确的;如果上诉,要看欧盟法院是否认为普通法院针对法律条款作出的解释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普通法院裁决无效,如果是正确的,维持普通法院的裁决。

 

注释:

[1] 欧盟普通法院主要负责审理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和其他案件。当普通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方可以针对普通法院作出的法律条款解释上诉至欧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本文介绍的内容是基于普通法院的裁决。

[2] Case T-480/20, 1 March 2023.

[3] Ibid, paras. 3-10.

[4] Ibid, Para. 50, 58.

[5] Ibid, para. 62.

 

 

来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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