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做好税务筹划,防范税务风险是海外投资的核心问题之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在总局官网接受访谈,话题是“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并在线解答走出去企业有关税务方面的诸多问题和疑点。
重要的事情要反复说。这次访谈,不仅权威,而且有很强的实操指导性,因此走出去智库对实录全文加以整理,供读者参考。
要点
1、双边税收协定有效服务企业走出去,中国企业通常需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享受协定优惠待遇。
2、建议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对海外项目的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部门或由专业人员来承担税务管理职责。
3、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取得所得,需要在国内申报纳税。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正文
百个税收协定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持
问:中国与哪些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企业可以从什么渠道了解到跟协定相关的信息?
答:中国在1983年9月签署了首个税收协定。截至目前,中国已与100个主权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同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两个税收安排,与中国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形成了覆盖面广泛,体系较为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可有效地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发展战略。
跟中国签订了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以及已经签订的协定、安排、协议文本,纳税人都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和下载。
问:税收协定都可以从哪些方面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答:中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主要是在四个方面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为“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提供支持。
一是可以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的税负,提高“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的竞争力。以俄罗斯为例,俄罗斯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都是20%,而依据2014年10月签署的中俄新税收协定,对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0,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率也仅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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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可以有效消除东道国和中国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整体税收成本。
三是可以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长期的税收确定性,减轻“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收风险。两个主权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和较强的稳定性,不受投资东道国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能够为“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营造一个透明、确定的税收环境。
四是可以建立起两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务争议。如果没有税收协定,当“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与东道国税务机关产生涉税争议的时候,只能依赖东道国的国内救济渠道,而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开辟了一条有效的国际救济渠道。
问: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具体可以享受哪些协定优惠待遇?
答:税收协定一般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具体的待遇情况在不同的协定中会有一定的差异。
比如,“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没有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它的营业利润就可以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
再比如,“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等,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依据协定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等,取得的财产收益,要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等等。
问:如果税收协定的规定跟境外当地的税收法律规定不一致,企业应该适用哪个规定?
答: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双边税收协定是由缔约国双方政府谈判后达成的,经过各自国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的,因此对于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的时候,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遵循的原则是这样的:一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原则,就是说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二是孰优的原则,就是说国内法规定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国内法执行。
问:企业在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开展业务时,需要办什么手续才能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
答: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凡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果从事活动的国家或地区与中国有税收协定,都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但是具体的程序就要遵守对方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了。
对方国家或地区可能执行审批制、备案制,也可能允许纳税人通过自行判定来享受协定待遇,只需申报相关信息即可。纳税人需要对境外的程序性规定有所了解,而且很可能需要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问:中国的企业怎么才能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目前,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辖的,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辖的,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主管地税税务机关负责。
企业申请开具证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三类资料:一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是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是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果在境内没有交税,需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企业走出去需重视税务规划,规避税务风险
问:请介绍一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
答:一是关注国内在规范居民企业以及受控外国公司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二是关注税收协定适用风险;三是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四是关注派遣员工和当地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
特别是投资项目涉及OECD和G20成员国这些国家时,还要同时关注已于近期完成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以及各项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问: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BEPS会导致企业跨国经营税负增加吗?
答:BEPS项目的实施不是寻求提高企业税负。无税或者低税问题本身并不是BEPS项目关注的核心,只有当纳税人通过人为分离应税所得与相应的经营活动,造成无税或者低税的结果时,才属于BEPS项目关注的重点。
对于有悖常理的税收筹划策略,各国政府必然予以打击,进而可能导致税企争议的增加。
BEPS项目的相关建议,有利于减少税企争议,增加企业税收处理的确定性,提高国际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一致性。但是如果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不注重整体税收规划、不考虑BEPS相关的合规性的话,确实可能带来整体税负增加的风险。
问:企业“走出去”的形式不同,是不是应该侧重考虑的税务因素也不一样?
答:是的。企业“走出去”大体上的形式有直接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细分下去又包括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设立实体企业,海外并购,构建海外融资平台,等等。
这些模式由于经营方式和周期的不同,在税务考量方面的侧重点都是不同的,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就是要重视税务规划,规避涉税风险。通常,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先进而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体系。
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
借助“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对海外项目的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或由具备专业素质的人员承担税务管理岗位职责,否则将会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真正的现代化跨国企业形成较大的制约和潜在风险。
问:作为“走出去”的大型企业,怎么做才能更好地控制境外税收风险?
答:一方面是要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另一方面建议大企业做好税务风险内控,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内外的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规,避免损失的发生。
问:企业采用EPC模式参与“一带一路”项目,需要考虑哪方面的税务因素?
答:EPC模式就是设计-采购-施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企业需要综合考虑项目招投标阶段、商业谈判阶段和运营阶段的各项税务管理规划。
其中,项目招投标阶段,需要提前把握项目所在地的税制和中国的相关税务规定,预先估算工程应纳税额并在投标作价时予以详细考虑,同时,了解并申请项目所在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项目商业谈判阶段,需要考虑合同的拆分、合同方和负税方的确定、以及项目主体组织形式的税务优化等问题;
项目运营阶段,需要重点在总分包商及其员工的税务管理、供应链管理的税务优化、以及税务风险管理和税务稽查应对等方面给予重视。
问: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与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很多,怎么能够更好地防范被境外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
答: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是走出去企业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关联交易额很大,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双边预约定价安排能为中国走出去企业解决在国外经营发生的税收争议,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提高国际竞争力。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可以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解决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问:能简单介绍一下预约定价安排吗?
答:预约定价安排最大的好处是提供税收确定性。它是通过税企合作的方式,解决转让定价潜在争议的有效手段,既能降低纳税人的遵从风险,也能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对税企双方都很有益。
特别是双边预约定价安排(BAPA),还可以有效解决转让定价国际税收争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对中国而言,BAPA磋商还是宣传和推广有利于中国的反避税观点和理念的良好平台。
问: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时该怎么办?
答:如果投资目的地国家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2013年,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此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我们会及时与对方国家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
对于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案件,纳税人可以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即国税发〔2009〕2号文件)申请提起主管当局间相互协商。
企业从境外获得的收入需要在国内申报纳税
问:企业计划在境外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答:“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境外投资项目被境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问: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国内申报纳税吗?
答:需要。这里涉及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问题。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全球所得对中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中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中国申报纳税。
问: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如果回国还要申报纳税不就重复纳税了吗?
答:从国内税制角度,中国企业所得税采用了抵免法消除或减轻企业重复课税问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目前,除特殊行业外,中国通常实行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法。
问:企业是只有在与中国签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收入才能享受抵免吗?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制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和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问:只要是企业在境外交的所得税都能回来抵免吗?
答: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不可以抵免的。
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是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是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问: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能享受境内的税收优惠吗?
答: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除了高新技术企业和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其他境外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问:我们公司在境外开了两家分公司,但是由于是起步阶段,这两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能不能用国内的利润来弥补?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其他国或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问:企业通过提供完全在境外的劳务得到的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问:公司的境外所得可以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吗?
答:符合一定条件的才可以。目前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定率计算抵免限额的简易征收,二是以“白名单”的方式明确免税。
关于定率简易征收,是说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虽然有所得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证明,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真实、准确地确认应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如果这项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不低于12.5%,可以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纳税凭证或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关于免税简易征收,是说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都明显高于中国,可以直接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乘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税额。
同时,根据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在税务管理方面已经改为备案管理。
问:公司从境外取得了一笔股息,但是对方宣告分派的日期和我们实际收到的日期不一致,应该怎么确认收入时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一致,比如不在同一纳税年度,也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问:由于资金需要,我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借了一笔款项,没有支付利息,这样处理可以吗?
答:如果免息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而且企业未实际支付且未将该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一般不会面临中国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但是这家境外子公司可能会面临境外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