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4年,南京新百并购英国弗雷泽百货商店集团(HOF)被称为“中国企业最大的零售业境外投资”。
全球化时代,中国零售企业走出去能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其在全球生产价值链上的地位。
本案例的合并效应已经显现。HOF易主后增长强劲,去年圣诞节销售旺季更创下创建165年以来的最佳销售纪录;南京新百2014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分别增长133%和 196%。
本文由并购项目中方律师团队负责人、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容撰写,她全程参与包括尽职调查、与交易方股东谈判等诸多关键环节的工作。
文章要点
1、这是中国最大零售业境外投资项目,交易方涉及欧洲多个国家的几十个股东和不同国家的法律程序、境内外披露要求。
2、尽职调查内容包括目标公司主体资格、股权是否存在抵押、劳动人事、股权激励、知识产权、英美法上的跟随权行使、英美法上的租赁物权是否可视为固定资产等问题。
3、实地走访目标公司资产非常重要,否则可能引发高额诉讼。
文章全文
文/李海容,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例背景
三胞集团旗下的A股上市公司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百)在2014年8月18日之前获得江苏省发改委、商务部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获批以约1.55亿英镑收购英国历史最悠久的百货公司弗雷泽百货商店集团(House of Fraser,HOF)约89%的股权。
这次跨境并购构成了南京新百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分布于欧洲多个国家的几十个股东,交易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程序、境内外的披露要求,在各方的紧密配合下,项目于签约后的约4个月时间内完成所有境内外程序,于2014年9月初顺利交割,交易完美收官。
项目被称为“中国A股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零售业上市公司境外直接收购,同时也是中国企业有史以来最大的零售业境外投资”。
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团队作为本项目的中国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本项目,多次到伦敦实地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参与谈判、访谈,见证交易协议签署与实施,并为项目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
项目难点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南京新百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项目牵涉目标公司的资料均为英文资料且卷帙浩繁,同时项目时间要求很紧,中方律师不仅需要独立核查目标公司提供的大量英国尽职调查资料,还要和南京新百聘请的境外2个英国法律顾问、境内外财务顾问、境内外会计师、境内评估师、目标公司及其聘请的英国律师、目标公司股东等多方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便达到既兼顾并购项目本身的需求,也满足中国境内各主管、审批机关的要求。
内保外贷形式融资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金来源为南京新百的自有资金及银行并购贷款。在本项目中,南京新百拟以内保外贷形式进行部分项目融资,中伦律师团队对内保外贷的程序和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谨慎细致地调研和论证,为项目实现内保外贷融资提供了很好的保证。
内保外贷的交易结构为:在境内企业(申请人)向中国境内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中国境内银行为申请人的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
具体而言,通常由该银行的中国境内分行为申请人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借款人),向该银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等(受益人)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
内保外贷的通常操作流程如下:
1、境内企业(申请人)向中国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
(1)根据外管局相关规定,此处的“中国境内银行”,一般是指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并且经外管局核定,取得了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银行。
(2)满足此条件的境内银行,即可在余额指标内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2、中国境内银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况、被担保人的基本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况;
(1)银行通常会对申请人(反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借款人)的资质等提出一定要求,比如:要求申请人(反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等。
要求被担保人(借款人))已在境外依法注册;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2)银行通常会要求申请人(反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境外投资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3、中国境内银行向受益人(一般为其境外分行)开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由中国境内银行向外管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手续;
(1)根据外管局相关规定,中国境内银行应由总行或主报告行汇总本行全部对外担保情况,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手续。以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对外担保,该分支机构也应当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2)银行在指标内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不以上述外汇局备案为生效要件。
5、由银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
6、中国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若发生对外履约,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中国境内银行的对外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除上述程序外,还需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外管局相关规定,对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的融资资金的用途有一定的要求,即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境内担保人或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母公司,应当监督被担保人取得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在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尽职调查
在本项目中,中伦团队负责人带领团队律师两次飞往伦敦,亲自见证了协议签署,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以及境外律师就本项目相关问题进行了多轮访谈,实地考察了目标公司旗下的费雷泽百货旗舰店及位于维多利亚街的店铺等,现场实施了对目标公司和交易对方的法律尽职调查,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核查。
目标公司高管访谈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中伦律师团队和目标公司及英国律师就目标公司的很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探讨和沟通、核实,包括涉及目标公司主体资格、股权是否存在抵押、劳动人事、股权激励、知识产权、英美法上的跟随权(tag-along)行使、英美法上的租赁物权是否可视为固定资产等问题。
结合中英法律上的要求,中伦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关注目标公司及交易对方的重要问题,从法律角度对项目进行把关。如:
(1)目标公司是否拥有有效地法人地位、是否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交易对方的设立合法性及有效存续性;
(3)交易对方的历史沿革(包括交易对方设立至今的历次重大股权变动,例如股权转让及股份发行、增资等);
(4)交易对方目前的股权结构及基本情况(包括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录等);
(5)交易对方各方的章程、营业证书及公司登记文件;
(6)目标公司的重要资产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包括在英国注册的重要商标的权属及权利限制,包括商标名称、注册号、商标权属证书号码、取得时间及方式、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目标公司的重要租约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潜在风险等。
股权质押
在第一轮尽职调查过程中,中伦律师团队发现其中的两个交易对方已将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进行了质押,但目标公司没有对此做出说明,当时即将签约,而这个瑕疵将成为交易协议签署的障碍。
中伦律师团队通过和英国律师配合,详细确认了英国法项下被质押股权进行转让的法定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经过反复审阅、确认相关股权质押的托管协议、银行和相关股东之间对交割时解除抵押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中伦律师团队得出了该股权质押的情形不会影响交割的结论,且后续交割时协议各方也履行了其各自的义务,使得交割顺利完成。
店铺走访
日前发生了一起震惊业界的高标的额诉讼,起因就是律师事务所在IPO业务中未实地走访目标公司,未发现目标公司资产不实并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投资人因而向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并主张高额赔偿金。因此,证监会在审批中尤其强调实地走访目标公司资产的重要性。
中伦律师团队和评估机构一同走访了位于伦敦的多家目标公司店铺,在完成独立核查的基础上,协助评估机构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帮助其顺利完成评估核验工作。
实地走访的同时,中伦律师团队同步审阅了大量现场获取的英文材料,和英国律师就每一个细节反复确认和沟通,终于在项目时间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中国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并协助南京新百在协议约定的交割期内顺利完成了境内包括发改委、商务部门、证监会以及外管局的审批和登记备案,项目完美收官。
南京新百与弗雷泽百货商店集团
南京新百前身为南京市新街口百货商店,成立于1952年,是中国十大百货商店之一和南京市第一家商业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682)。1992年改制为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营业收入78亿元,净利润 4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133%和 196%。
弗雷泽百货商店集团(Houseof Fraser)成立于1849年,是一家拥有英王室嘉许和授权荣耀的百货公司,定位“高档”和“时尚”,提供自有品牌、采购品牌及特约品牌产品,类别主要覆盖男装、女装、童装、美容、潮流饰品及家居饰品等。其在英国境内开设了59家门店,在爱尔兰和阿布扎比各有1家门店和1家特许经营店,主要面向中产消费者。
弗雷泽百货商店集团控股母公司HighlandGroup2014财年的总营业额为11.92亿英镑,市场份额稳居英国百货行业前列。2014年,南京新百以现金方式收购Highland Group约 89%的股权,支付金额折合人民币为近16亿元。
作者简介
李海容,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02年进入中伦律所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外商投资、企业并购重组、境外投资等业务领域。李海容律师成功承办了南京新百收购英国弗雷泽百货公司项目、科瑞基金收购日本HONMA高尔夫项目、宁波韵升收购日本日兴电机公司项目、宏图高科收购香港上市公司万威国际公司项目等众多海外并购项目,在海外投资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机构简介
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1993 年,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国内首支以海外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团队,其成员具有境外法域职业资格,并在全球建立了广泛的律师合作网络。该团队在海外直接投资方面经验丰富,代表客户包括中国国有和民营企业投资者,涉及领域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发电、新能源、铁路和交通运输业、矿产、电信、制造业、高科技等。
中伦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法律服务项目(不完全统计)
南京新百收购英国弗雷泽百货项目,本项目被称为“中国A股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零售业上市公司境外直接收购,也是中国企业有史以最大的零售业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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